
本书立足中国的现实,对比和阐述了当代有代表性的法律体系的国际私法立法、学说或判例。全书由绪论、总论和各论三部分组成。绪论部分阐述国际私法的概念、渊源、名称、学说、历史发展以及比较法对国际私法的意义;总论部分介绍冲突规范及与之相关的国际私法总则制度;各论部分主要讨论如何确定各私法领域的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此外,作者还选择并翻译了两个反映国际私法最新立法状况的法律文件作为附件。
本书是近年来在观点、内容、体系和方法诸方面均有所突破的比较国际私法力作,对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司法及理论均有启发意义。
本书不但是高校和研究机构的本科生、研究生、教师和其他教学研究人员研习比较国际私法的必读书,而且是立法、司法人员了解中外国际私法最新发展状况的参考书。
本书是一部运用比较法方法研究国际私法原理、原则、规则、制度和方法的学术著作。其主旨是立足中国的现实,对比和阐述当代有代表性的法律体系的国际私法立法、学说或判例,着重介绍各主要法律体系的国际私法制定法规则,并阐明确定各私法领域的法律关系准据法的方法。
作者曾为如何处理外国姓名的译名问题颇费踌躇,因为许多外国姓名的译名在中文版国际私法著作里并不统一。作者认为,某国的姓名原则上应按照该国语言的发音规则翻译,且最好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以避免因译名的不同而令读者无所适从。本书采用的标准是商务印书馆出版、新华通讯社译名室编的“翻译参考资料”丛书中的《英语姓名译名手册》、《法语姓名译名手册》、《德语姓名译名手册》、《意大利语姓名译名手册》。这样一来,在许多著作中被译成“巴迪福”、“巴迪福尔”的法国姓氏Batiffol,本书译成“巴蒂福尔”;在其他著作中经常被译成“孟西尼”的意大利姓氏Mancini,本书译成“曼奇尼”。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不仅及于外国姓名的译名,而且及于外国法律、国际公约的译名。对于外国法律,本书一般给出确切的通过日期和施行日期;国际公约则一般冠以该公约的第一个签字日期。有鉴于此,本书以一览表的形式,将本书的一些表述与其他中文版国际私法著作中常见的表述进行比较,见附录1。
本书还对一些人们司空见惯、似有定论的问题重新思考、深入探讨。例如,“国际私法不能起到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作用”、“国际惯例不是国际私法的渊源”、“‘系属’这个概念在当代国际私法学上并无存在的必要”、“准据法是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规范所属国家的法律体系,但它不完全等同于实体法本身,更不是具体的实体法规范”等命题,均在本书得到了充分的论证。作者相信,“愚者千虑,必有一得”。
在资料方面,本书力求使用最新资料,以反映各国国际私法的立法现状和最新研究状况。具体而言,本书反映了截至2008年6月18日为止作者所了解到的立法和研究状况。例如,本书较早地向国内读者介绍了2006年6月15日通过的日本《关于法律适用的通则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和2007年7月11日在法国斯特拉斯堡通过的《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关于非合同之债准据法的864/2007号(欧共体)规则》(简称《罗马Ⅱ规则》,其第29条自2008年7月11日起适用,其余条款自2009年1月11日起适用)。附录3是作者在先前翻译日本《法例》的基础上(见陈卫佐译:《日本法例》,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第8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607~613页),依照最新日文资料翻译的《关于法律适用的通则法》。附录4是作者译自法文的《罗马Ⅱ规则》。之所以选择并翻译这两个法律文件作为附件,是因为它们都是2007年1月1日以后生效的,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国际私法的最新发展趋势。
附录2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的主要冲突规范一览表。
作者虽已勉力为之,但因学识谫陋,谬误和疏漏在所难免。热诚地欢迎广大读者批评指正,尤其欢迎坦率、诚恳和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我的电子邮件地址:chenwz@mail.tsinghua.edu.cn)。
感谢那些为本书的出版做出过贡献的人。位于德国汉堡的马克斯—普朗克外国私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的Elke Halsen\|Raffel女士向我惠赠了非欧洲国家的国际私法制定法条文;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攻读硕士学位的德国留学生Mareike Schmidt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龙俊、皇甫晓东,硕士研究生蒋帆、陈森、李山山、傅殷、陆柳帆、王若苏、刘欣、张雪雪、张雯、司朝、杨馥宇、梅珊、饶婷婷、张晨曦、陈莉、叶树勋等同学校阅过部分书稿,提出了一些中肯的意见。
最后,感谢我的妻子苏娜对我的照顾、支持和鼓励。
陈卫佐
2008年6月18日于清华园明理楼511室
第一编绪论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2
第一节涉外民商事案件、涉外民商事
法律关系2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内涵8
一、 国际私法的定义8
二、 国际私法规则及其属性9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外延13
一、 中国的例子14
二、 外国的例子14
三、 国际条约的例子16
第四节国际私法的归属16
一、 国际私法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16
二、 国际私法是私法还是公法18
三、 国际私法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23
四、 结论24
第五节从比较法的角度理解国际私法的
概念25
一、 外国国际私法25
二、 中国国际私法39
第六节国际私法概念小结46
一、 在国际层面上关于国际私法的统一概念的不
现实性46
二、 本书作者的定义46
三、 国际私法的本质48
四、 对一部分中国学者所下定义的评价及相关问题
的剖析与反思49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55
第一节概说55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国内渊源56
一、 国内制定法56
二、 国内判例法64
三、 国内习惯法66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国际渊源68
一、 国际条约68
二、 国际习惯71
三、 欧洲共同体法76
第四节国际私法渊源小结79
第三章国际私法的名称80
第一节概说80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三个最常用的名称81
一、 私国际法81
二、 国际私法83
三、 冲突法(法律冲突法)84
四、 其他名称85
五、 小结86
第四章国际私法学说与国际私法规则的历史发展87
第一节国际私法学说:以适用外国法的理由和方法为
中心87
一、 引言87
二、 法则区别说88
三、 斯托里的学说93
四、 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94
五、 曼奇尼的国籍原则(本国法主义)96
六、 戴西和比尔等人的既得权说98
七、 库克的当地法说99
八、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100
九、 最密切联系原则101
十、 小结107
第二节国际私法规则的历史发展108
一、 国内法的国际私法规则(冲突规范)的历史
发展108
二、 国际条约的国际私法规则(冲突规范)的历史
发展114
第五章比较法对国际私法的意义128
第一节引言128
第二节比较法对适用国际私法的意义129
一、 实体法的比较129
二、 冲突法的比较130
第三节比较法对研究国际私法的意义131
一、 不同法系131
二、 各种方法134
三、 比较国际私法学派135
四、 海牙国际法学院与比较国际私法136
第四节比较法对国际私法法典编纂的意义139
一、 国内法典编纂139
二、 国际法典编纂——国际私法规则的国际统一
140
第五节结论141
第二编总论
第六章冲突规范146
第一节冲突规范概说146
一、 冲突规范的意义和特点146
二、 国内法的冲突规范150
三、 国际条约的冲突规范:与国内法的冲突规范的
关系154
第二节冲突规范的结构159
一、 法律规范的结构概说159
二、 冲突规范的结构160
第三节冲突规范的类型164
一、 单边冲突规范和多边冲突规范164
二、 重叠性冲突规范和任择性冲突规范170
第四节连结点172
一、 连结点的含义172
二、 常见的连结点及与之对应的法律体系173
三、 连结点的类型185
四、 关于“系属”问题187
第五节准据法189
一、 准据法的意义189
二、 理解准据法含义的三个要点190
第六节法院地国家直接适用的规则195
一、 引言195
二、 含义、 称谓和表现形式195
第七章与冲突规范有关的国际私法总则制度198
第一节识别198
一、 识别的概念198
二、 识别问题产生的原因204
三、 识别的依据205
第二节先决问题210
一、 先决问题的含义210
二、 国际私法上的先决问题的存在条件214
三、 先决问题准据法的确定216
第三节反致和转致222
一、 “实体法规范的指定”和“总括的指定”222
二、 反致和转致的概念223
三、 反致和转致的原因229
四、 采取反致或转致的国家的主要理由232
五、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反致和转致234
六、 国际条约的冲突规范中的反致和转致251
第四节外国法的查明261
一、 问题的提出261
二、 外国法的性质:法律还是事实262
三、 查明外国法的方法264
四、 外国法无法查明时的解决办法266
五、 外国法被错误适用的情形及救济267
六、 中国的实践269
第五节公共秩序269
一、 公共秩序的含义和称谓269
二、 公共秩序的消极功能与积极功能271
三、 违反公共秩序的标准273
四、 运用公共秩序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后所应适用
的法律体系276
五、 国际条约中的公共秩序条款276
六、 中国的实践278
第六节法律规避281
一、 法律规避的概念281
二、 法律规避的要素283
三、 关于法律规避的效力的几种主张284
四、 中国的实践285
第三编各论
第八章人法288
第一节自然人288
一、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288
二、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292
三、 自然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准据法的变更299
四、 交易的保护300
第二节法人304
一、 法人属人准据法的适用范围304
二、 确定法人属人准据法的两种相互对立的
理论305
第三节姓名309
一、 原则309
二、 法律选择310
第九章亲属法312
第一节结婚312
一、 结婚的实质要件313
二、 结婚的形式要件315
三、 “跛行婚姻”与“手套婚姻”319
四、 中国的实践320
第二节婚姻的效力321
一、 婚姻的一般效力321
二、 夫妻财产制327
第三节离婚332
一、 离婚准据法的适用范围332
二、 确定离婚准据法的原则332
三、 中国的实践336
第四节扶养义务337
一、 扶养义务的准据法337
二、 中国的实践338
第五节亲子关系339
一、 概说339
二、 立法例339
第六节收养342
一、 收养的成立要件及效力的准据法342
二、 中国的实践345
第七节监护及保佐346
一、 概说346
二、 准据法346
三、 中国的实践349
第十章继承法351
第一节依客观的连结确定的法定继承准据法351
一、 区别制与同一制352
二、 海牙公约356
三、 中国的实践359
第二节根据主观的连结确定的法律体系——法律选择
361
第三节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362
第四节与死因处分有关的特别问题的准据法363
一、 为死因处分的能力363
二、 遗嘱和其他死因处分的成立要件及效力、 遗嘱
的撤销363
三、 遗嘱和其他死因处分的形式364
第十一章债法366
第一节合同之债366
一、 涉外合同之债及其准据法的范围概说366
二、 依当事人意思自治确定的合同准据法368
三、 依客观的连结确定的合同准据法373
四、 《关于合同之债准据法的罗马公约》378
五、 与确定合同准据法有关的其他问题382
六、 当事人缔约能力的准据法391
七、 合同形式有效性的准据法393
八、 中国的实践394
第二节非合同之债398
一、 侵权行为398
二、 无因管理407
三、 不当得利408
四、 《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关于非合同之债
准据法的864/2007号(欧共体)规则》
(简称《罗马Ⅱ规则》)410
五、 非合同之债准据法的确定中的若干共同问题
415
第三节债权让与或法定的债权转移的准据法418
第十二章物权法420
第一节各国民法关于物权问题的不同规定——以英国
法和德国法为例420
第二节物之所在地法422
一、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发展沿革422
二、 物之所在地法的立法例424
三、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例外425
第三节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性排除428
第四节中国现行法关于涉外物权准据法的实践428
一、 识别的依据428
二、 原则性规定429
三、 例外430
参考文献431
附录
附录1本书的表述与其他中文版国际私法著作中常见的
表述的比较表436
附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的主要
冲突规范一览表439
附录3关于法律适用的通则法447
附录42007年7月11日《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关于
非合同之债准据法的第864/2007号(欧共体)规则》
(《罗马Ⅱ规则》)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