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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作者:汤维建邵明
ISBN:7-300-04364-X
定价:¥28
字数:450千字
页数:
出版时间:2002-10-21
开本:18
版次:1-2
装帧:平装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简介

总 序    曾宪义  斗转星移,人类社会纷纭复杂、充满变数的20世纪即将落幕,21世纪的黎明已经来临。在这 世纪更替、千年变迁之际,回顾人类社会不平凡也不平坦的发展历程,我们为人类文明的辉 煌成就而感到欣喜,也因社会进步的步履艰难而感到沉重。自从摆脱动物生活、开始用双手 去进行创造性的劳动、用人类特有的灵性去思考以后,我们人类在不断改造客观世界、创造 了辉煌的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在不断地探索人类的主观世界,逐渐形成了哲学思想、伦理道 德、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一系列维系道德人心、维持一定社会秩序的精神规范,更创造了 博大精深、义理精微的法律制度。应该说,在人类所创造的诸种精神文化成果中,法律制 度是一种极为奇特的社会现象。因为作为一项人类的精神成果,法律制度往往集中而突出地 反映了人类在认识自身、调节社会、谋求发展的各个重要进程中的思想和行动。法律制度是 现实社会的调整器,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确认人的不同社会地位的有力杠杆,它来源于现 实生活,而且真实地反映现实的要求。因而透过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时代的法律制度 ,我们可以清楚地观察到当时人们关于人、社会、人与人的关系、社会组织以及有关哲学、 宗教等诸多方面的思想与观点。同时,法律制度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它以一种最明确的方式,对当时社会成员的言论或行动作出规范与要求,因而法律制度也 清楚地反映了人类在各个历史发展阶段中对于不同的人所作出的种种具体要求和限制。因此 ,从法律制度的发展变迁中,同样可以看到人类自身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历史轨迹。人类 社会几千年的国家文明发展历史已经无可争辩地证明,法律制度乃是维系社会、调整各种社 会关系、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的工具。同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也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 的明显体现。  由于发展路径的不同、文化背景的差异,东方社会与西方世界对于法律的意义、底蕴的理解 、阐释存有很大的差异。但是,在各自的发展过程中,都曾比较注重法律的制定与完善。中 国古代虽然被看成是“礼治”的社会、“人治”的世界,但从《法经》到《唐律疏议》、《 大清律例》等数十部优秀成文法典的存在,充分说明了成文制定法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的突出 地位,惟这些成文法制所体现出的精神旨趣与现代法律文明有较大不同而已。时至本世纪初 叶 ,随着西风东渐、东西文化交流加快,中国社会开始由古代的、传统的社会体制向近现代文 明 过渡,建立健全的、符合现代理性精神的法律文明体系方成为现代社会的共识。正因为如此 ,近代以来的数百年间,在西方、东方各主要国家里,伴随着社会变革的潮起潮落,法律改 革运动也一直呈方兴未艾之势。  从历史上看,法律的文明、进步,取决于诸多的社会因素。东西方法律发展的历史均充分证 明,法律是一门实践的科学。推动法律文明进步的动力,是现实的社会生活,是政治、经济 和社会文化的变迁。同时,法律也是一门专业性极强的科学,法律内容、法律技术的发展, 往往依赖于一大批法律专家以及更多的受过法律教育的社会成员的研究和推动。从这个角度 看 ,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的发展,对于法律文明的发展进步,也有着异常重要的意义。正因为 如此,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在现代国家的国民教育体系和科学研究体系中,开始占有越来越 重要的位置。  中国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肇始于一个世纪以前的清代末年。清光绪二十一年 (公元1895年)开办的天津大学堂,首次开设法科并招收学生,虽然规模较小,但仍可以视为 中国最早的近代法学教育机构。三年后,中国近代著名的思想家、有“维新骄子”之称的梁 启超先生即在湖南《湘报》上发表题为《论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的文章,用他惯有的富有 感染力的激情文字,呼唤国人重视法学,发明法学,讲求法学。梁先生是清代末年一位开风 气之先的思想巨子,在他的辉煌的学术生涯中,法学并非其专攻,但他仍以敏锐的眼光,预 见到了新世纪中国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发展。数年以后,清廷在内外压力之下,被迫宣布 实施“新政”、推动变法修律。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一批有识之士,在近十年的 变法修律过程中,在大量翻译西方法学著作、引进西方法律观念,有限度地改造中国传统的 法律体制的同时,也开始推动中国早期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本世纪初,中国最早设立的 三所大学--北洋大学、京师大学堂、山西大学堂均设有法科或法律学科目,以期“端正方 向,培养通才”。1906年,应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等人的奏请,清政府在京师正式 设立中国第一所专门的法政教育机构--京师法律学堂。次年,另一所法政学堂——直属清 政府学部的京师法政学堂也正式招生。这些大学法科及法律、法政学堂的设立,应该是中国 历史上近代意义上的正规专门法学教育的滥觞。  自清末以来,中国的法学教育作为法律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随着中国社会的曲折发展,经历了极不平坦的发展历程。在20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中国社会一直充斥着各种矛盾 和斗争。在外敌入侵、民族危亡的沉重压力之下,中国人民为寻找适合中国国情的发展道路而花费了无穷心力,付出过沉重的代价。从客观上看,长期的社会骚动和频繁的政治变迁曾给中国的法制建设、法律进步事业带来过极大的消极影响,中国的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几乎遭受了灭顶之灾。直至70年代末期,以“文化大革命”宣告结束为标志,中国社会从政治阵痛中清醒过来,开始用理性的目光重新审视中国的过去,规划国家和社会的未来,中国由此进入长期稳定、发展的大好时期。以这种大的社会环境为背景,中国的法学教育在20世纪的最 后20年中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从宏观上看,经过20年的努力,中国的法学教育事业所取得的成就是辉煌的。首先,经过“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思想解放运动的洗礼,在中国法学界迅速清除了极左思想及苏联法学模式的影响,根据本国国情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国家民族的共识,这为中国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发展奠定了稳固的思想基础。其次,随着法学禁区的不断被打破、法学研究的逐步深入,一个初步完善的法学学科体系已经建立起来。理论法学、部门法学各学科基本形成了比较系统和成熟的理论体系和学术框架,一些随着法学研究逐渐深入而出现的法学 子学科、法学边缘学科也渐次成型。1997年,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对原有专业目录进行了又一 次 大幅度调整,决定自1999年起法学类本科只设一个单一的法学专业,按照一个专业招生,从 而使法学学科的布局更加科学和合理。同时,在经过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确定了法学专业本 科教学的14门核心课程,加上其他必修、选修课程的配合,由此形成了一个 传统与更新并重、能够基本适应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教学体系。再次,法学教育的规模迅 速扩大,层次日趋齐全,结构日臻合理。据初步统计,目前中国有330余所普通高等院校设 置 了法律院系或法律专业,在校学生已达6万余人。除本科生外,在一些重点大学、全国知名 的法律院系,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已经成为培养的重点。  众所周知,法律的进步、法制的完善,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程。一方面,现实社会关系的发展、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变化,为法律的进步、变迁提供动力,提供社会的土壤。 另一方面,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的发展,直接推动法律进步的进程。同时,全民法律意识、 法律素质的提高,则是实现法治国理想的关键的、决定性的因素。在社会发展、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等几个攸关法律进步的重要环节中,法学教育无疑处于核心的、基础的地位。中国 法学教育过去20年所走过的历程令人激动,所取得的成就也足资我们自豪。随着国家的发展 、社会的进步,在即将到来的21世纪,我们将面临更严峻的挑战和更灿烂的前景。“建设世 界一流法学教育”,任重道远。  首先,法律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以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的法学也就成为一个 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势必要对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不断提出新的要求 。 经过20年的奋斗,中国改革开放的第一阶段目标已顺利实现。但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国家和社会的一些深层次问题,比如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真正建立、国有企业制度的改革、政治体制的完善、全民道德价值的重建、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等等,也已经开始浮现出来。这些复杂问题的解决,无疑最终都会归结到法律制度的完善上来。建立一套 完善、合理的法律制度,当然是一项庞大的社会工程,需要全民族的智慧和努力。其中的基础性工作,如理论的论证、框架的设计、具体规范的拟订、法律实施中的纠偏等等,则有赖于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以及高素质社会人才、特别是法律人才的养成,而培养法律人才的任务,则是法学教育的直接责任。  其次,21世纪将是一个多元化的世纪。在20世纪中叶发生的信息技术革命,正在极大地改 变着我们的世界。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使传统的生活方式、思想观念发生了根本的改变,并由此引发许多人类从未面对过的问题。就法学教育而言,在 21世纪所将要面临的,不仅是教学内容、研究对象的多元化问题,而且还有培养对象、培养 目标的多元化、教学方式的多元化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法学界去思考、去探索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建立于1950年,是新中国诞生后创办的第一所正规高等法学教育机构。在半个世纪的岁月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以其雄厚的学术力量、严谨求实的学风、高水平的教学质量以及丰硕的学术研究成果,在全国法学教育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并已开始跻身于世界著名法学院之林。据初步统计,人大法学院已经为国家培养法学专业本科生、硕士生、 博士生一万余

前言

目录

第一编 民事诉讼法学理论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与民事纠纷  一、宜昌市宏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兴山县技术监督局侵犯名誉权案 二、张才有等诉张应龙等赡养纠纷案 三、宜昌三峡中剑移民开发总公司诉广茂企业工程公司赔偿工程停工损失案 四、甘肃省经济技术协作总公司供销经营部与兰州市第四中学联建纠纷上诉案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概述 郑毅明诉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存款赔偿案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 四川省离退休勘察设计人员设计三分所诉雅安地区商品房开发经营部集资建房纠纷抗诉案  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于洪业诉衣燕芝买卖合同纠纷抗诉案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文化百货经营部诉宁夏石化贸易公司合同纠纷抗诉案 三、湖北宜昌三峡农药厂诉浙江海宁中兴公司财产保全不当损害赔偿案 四、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第三建筑公司与福建金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第三章 诉权和诉  第一节 诉权 赵天祥诉南阳市宛城区环城第一建筑公司案 第二节 诉 一、李林诉《新生界》杂志社、何建明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二、夏永麟诉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无锡营业部确认股票认购权纠纷案 三、刘京胜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唐秀莲诉张海瑞扶养、张海瑞反诉离婚案 第二节 辩论原则 胡阿宝诉金玉枝归还借款案 第三节 处分原则 肖永清诉肖和平履行赡养义务案 第四节 法院调解原则 陈秀琴诉魏锡林及天津《今晚报》报社名誉侵权案 第五节 检察监督原则 湖北省汽车工业总公司武汉公司与湖北金源城市信用社、武汉凌美装 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抗诉案 第六节 同等原则 中国公民刘平诉美国公民玛丽离婚案 第七节 对等原则 日本国民五味晃申请承认和执行日本国法院作出的生效债务判决案  第五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 合议制度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某分行诉某老城材料公司及某建筑公司连带偿还贷款  第二节 回避制度 风雷影院诉黎民中学合同违约案 第三节 公开审判制度 沈立强诉李淑敏离婚案 第四节 两审终审制度 厦门国际银行诉晋江厚泰鞋业有限公司、晋江晓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案   第六章 民事诉讼的主管和管辖   第一节 民事诉讼的主管 一、刘坤诉红石林业局借款纠纷案 二、洛阳铁路分局诉少林汽车厂土地使用权属争议案 三、汪蓉芬诉新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不属劳动争议请求撤销劳 动争议仲裁裁决中此项裁决案 四、江苏省物资集团轻工纺织总公司诉(香港)裕亿集团有限公司、(加拿大)太子发展有限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五、粤商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案 六、王春立等诉北京民族饭店侵犯选举权案 第二节 管辖概述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诉中国铁路对外服务公司代办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合同货物灭失代为求偿纠纷案  第三节 级别管辖 一、福州市外贸广告装潢有限公司诉香港华人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终止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级别管辖异议案 二、兰州天河有限公司诉甘肃省乡镇企业第三产业公司、中国人民建 设银行兰州市支行将投资于中外合作企业的建筑物用做还贷侵权纠纷案 三、沈存正诉天水市电器厂没有订立书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而实施其专利侵权纠纷案 第四节 地域管辖 一、陈芳君等因与陆伯权返还财礼一案管辖异议案 二、王宝有诉在美国自费留学的陈德珍离婚案 三、贵阳高强度紧固件厂诉重庆航天物资供销公司购销合同产品质量 案 四、西安市工商银行劳动服务公司银海商场诉深圳市海鹏进出口贸易公司购销合同实为联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五、华北石油管理局第一机械厂诉中国和平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返还 财产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六、滁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对杨兴霞提起的旅客运输合同赔偿之诉运输始发地应为车辆始发地不为旅客上车地管辖权异议案 七、中国济南电工设备总公司诉山西省机械设备成套局购销汽轮发电 机组合同纠纷案 八、瑞得(集团)公司诉宜宾市翠屏区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九、岳阳通达制冷空调有限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岳阳支公司、上海港集装箱综合发展公司、上海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与港口装卸作业纠纷案件管辖权争议案 第五节 裁定管辖 一、北京恒氏工贸有限公司与河北省三河五丰福成食品有限公司侵犯 商标权纠纷管辖争议上诉案 二、蒋永海等诉江油市中坝磷肥厂非法查封其劳动服务企业侵占财产 侵权损害赔偿案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锦州市科协科技开发部诉绥中县乡镇企业管理局与其签订委托转让协议后就同一标的物又与第三人签订转让协议违约责任案  第七章 当事人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一、张静诉俞凌风网络环境中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二、朱丽云诉广州市同福证券部赔偿案 三、未成年原告史冬诉曹怀道案 四、上海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乐山市八达工贸公司清算小组及成都市丝绒厂案 五、王高武诉云集路证券营业部股票纠纷案 六、吴作先、吴文涛诉符晖侵权赔偿案 七、许统森等诉香港佘阳、佘协洲投资纠纷案 八、世都百货公司诉世都同盟公司确认商标权案  第二节 非法人团体 镇平县水产公司等诉华荣公司等赔偿案 第三节 共同诉讼人 一、西长安街房管所诉张石新、侯新生、刘金巩、谷宇柱请求退还房屋案 二、王健华等五人诉王汝范继承纠纷案 三、邱宝田诉李淑正对其帮工中被砸伤赔偿纠纷案    第四节 第三人  一、崔顺利诉雷克杰赔偿案 二、王似冰诉谢崇高合伙修建“艺术宫”案  三、李二娇诉张士辉委托代理纠纷案 四、席春林等村民诉滑家当镇供种站购销种子损害赔偿纠纷案 五、俄罗斯BOA公司诉天山国际旅行社演出合同纠纷案 第五节 诉讼代表人 一、赵宇等诉北京电信、中国电信、湖北电信案 二、林旺生等47户村民诉林武伟案    第八章 诉讼代理人  一、马旭诉李颖、梁淦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二、范淑华诉梅成林离婚案  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据 一、刘健诉韩艳丢失其质押的购机票优惠卡赔偿案 二、张承志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三、赵瑞庭诉可保顺返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纠纷案 四、徐进良诉王忠海不当得利案 五、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拍卖有限公司出售假冒其署名的美术作品纠纷案 六、童某诉代某某性骚扰民事赔偿案 七、周福君诉徐水县工商银行挂失存款被冒领赔偿损失案 八、白蓉蓉诉青海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九、白某诉孙某和王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十、串井小等诉贾计生返还出借的名画案 十一、王烈凤诉千阳县公路管理段人身损害赔偿案 十二、厦门特区锦江贸易公司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    第二编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第十章 法院调解  第一节 法院调解概述 何建强诉葛秀锦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第二节 法院调解的原则和程序 一、张伟诉王华还钱案 二、邬某诉苏某离婚案   第三节 调解协议的形式和效力 何正红诉张来发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案    第十一章 诉讼保障制度   第一节 财产保全制度 一、湖北省宜昌三峡农药厂诉海宁市中兴实业总公司财产保全不当损害赔偿案 二、刘可华等申请对保险公司行将赔付的沉船保险赔款予以诉前保全案 三、佳星电器公司百货批发部诉飞达电子公司案 第二节 先予执行程序 海南中电物资房地产发展公司诉海南中实企业有限公司房屋侵权案 第三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程序的强制措施 一、孟祥亮等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 二、石河子乡信用社于人民法院冻结当事人银行存款后擅自解冻被处罚案   第十二章 期间、送达和诉讼费用  第一节 期间 一、陈雪莲诉吴忠市展望计算机服务部合伙合同案  (186)   二、李焕雄诉李金发损害赔偿案 第二节 送达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应用电子学研究所诉胡海宁侵犯非专利技术成果所有权案   第三节 诉讼费用 一、云南省储备局530处诉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等赔偿案 二、张杰庭诉丰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损害赔偿案    第三编 通常程序  第十三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一、李某致人财产损害及人身伤害案  (199)  二、孙宇平诉章大军损害赔偿案  (200)  三、某工商银行诉朱合理存款纠纷案  (202)  四、郭洪祖诉同成食品公司劳动纠纷案  (203)  五、海城市中医院与大新电子工业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  (204)  六、马桂荣诉田文成侵犯人身权案  (206)  七、路小光诉李春红离婚纠纷案  (207)  八、李某某诉吴某某给付赡养费案  (208)  九、长乐经济开发公司诉汉华贸易公司联营纠纷案  (209)   十、某农业机械总公司诉某供销合作联合社联营纠纷案  (210)  十一、某电子综合服务部诉某市政工程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11)  十二、某村委会诉张小宝梨树所有权纠纷案  (212)  十三、周建江等诉周建平遗产继承纠纷案  (214) 

作者简介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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