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书,详解了两岸与投资相关的各种法律,满足了目前两岸各界人士,亟欲掌握陆资来台商机与趋势的需求,作者身为2008年台湾首届考取中国大陆律师司法考试合格的第一批台湾法学菁英,同时,她也在国际著名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历练多年,本书,既可满足实务上客观之需求,在主观上,也能提供两岸相关执事者,配合两岸经贸关系发展修法之参考。
第1章 陆资的定义与陆资来台的立法
陆资的定义
全球经济在金融海啸的袭击下,对各国政府而言,万事都没有像“救经济”一样急。而对于台湾“政府”来说,通过对两岸关系的政策松绑,让两岸经贸关系正常化,甚至通过对大陆开放政策的利多来振兴台湾民众对经济的信心,就是最便捷有效的方式。在目前众多的开放政策中,对台湾未来影响最深远的,莫过于开放陆资投资台湾的政策,但陆资的定义究竟是什么?这是法律、政策应该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因为这也牵涉到未来陆资开放的深度与广度。
究竟什么是陆资?根据字面定义,大陆地区的人民、法人及团体的资金,就是陆资,但如果是通过第三地,如通过在香港成立的公司投资台湾,到底应该算是陆资还是港资呢?此外,近期台湾“政府”鼓励早期到大陆投资的台商回台投资,而这时我们说的“台商”,又与陆资有什么区别呢?首先,就目前的情况来说,台湾“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有时会要求外资出具所谓的“无陆资”声明,但实际上这种做法很难排除陆资的投入,台湾“政府”过去对陆资企业的定义,是按照《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的规定,将含有大陆资金比例为20%以上的投资称为陆资,但依据正在台湾“行政院”审议,“经济部”拟定的《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草案,陆资被定义为含有大陆资金比例为50%以上的投资,而其经营形态可以是独资或合伙,也可以直接投资台湾企业或通过第三地来台投资。
第一部分 认识篇
第1章 “陆资”的定义与陆资来台的立法
陆资的定义
陆资来台之立法
第2章 大陆投资台湾的现状
第3章 台湾对陆资的吸引力
投资台湾不动产的限制与展望
投资台湾股市的限制与展望
第二部分大陆法律篇
第4章 中国大陆企业境外投资法规解读与分析
大陆企业到台湾投资项目需经商务部审批核准
大陆企业在台湾投资的项目如具一定政治性,则投资项目需符合两岸经济发展特点和需要
大陆企业到台湾投资需符合一定资格与申请程序
大陆企业到台湾投资的项目审批未过,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大陆政府可随时停止投资台湾项目的情况
大陆政府不予核准大陆企业投资台湾的项目
大陆企业在台湾投资项目若要转让或终止,需经商务部核准
大陆企业在台湾投资项目需遵守大陆政府之境外投资行为规范
大陆企业在台湾投资项目核准后的权利义务
大陆企业投资台湾的项目企业进行再投资需经过备案
大陆企业申请投资台湾违反法律规定的罚则
大陆规定两岸直航船舶需拥有“两证”
大陆免除台湾船公司在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之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组织台湾观光团的大陆旅行社需在银行存入品质保证金
组织台湾观光团的大陆旅行社在台旅行之禁忌行程与违法行为
大陆旅行社选择的台湾接待旅游企业应具合法资格和接待服务能力
关于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三部分台湾法律篇
第5章 台湾规范陆资配套法规的认识、分析与建议
第6章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第7章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条文
第8章 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许可办法条文
第9章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实施细则
第10章 大陆地区投资人来台从事证券投资及期货交易管理办法总说明
第11章 大陆地区投资人来台从事证券投资及期货交易管理办法
第12章 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
第13章 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许可办法
第14章 邀请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活动须知
第15章 跨国企业内部调动之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服务许可办法
第16章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商务活动许可办法
第17章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
第18章 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
第19章 境外航运中心设置作业办法
第20章 大陆地区物品劳务服务在台湾地区从事广告活动管理办法
第21章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贸易许可办法
第22章 大陆地区产业技术引进许可办法
第23章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民用航空运输业间接联运许可办法
第24章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
第25章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保险业务往来许可办法
第26章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证券及期货业务往来许可办法
第27章 大陆地区出版品、电影片、录像节目、广播电视节目进入台湾地区,或在台湾地区发行销售、制作、播映、展览观摩许可办法
第28章 大陆地区古物运入台湾地区公开陈列展览许可办法
第29章 大陆地区发行之币券进出入台湾地区限额规定
第30章 大陆地区发行之货币进出入台湾地区应遵行事项办法
第31章 人民币非法交易案件移交海关处理作业要点
第32章 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许可办法
第33章 试办金门马祖与大陆地区通航实施办法
第34章 大陆地区人民在台申请专利及商标注册作业要点
第35章 在台公司大陆地区股东股权行使条例
第36章 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办理大陆地区汇款作业准则
第37章 台湾地区银行办理大陆地区进出口外汇业务作业准则
第38章 货品进口救济案件处理办法
附录
附件1 大陆企业投资境外证书
附件2 境外投资申请表样式
附件3 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附件4 境外中资企业境外投资备案表样式
吴学媛,1982年出生于台北,台湾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北京大学民商法硕士,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博士生。 2008年,大陆首次对台湾开放律师司法考试,这是号称中国最难的司法考试,总共高达37万人报考,其中包括来自台湾拥有显赫学历和法律经历的大学法研所所长、资深名律师、前法官、前立委等800多人。共有37个台湾人被录取,录取率是万分之一,而其中最年轻的是年仅26岁的吴学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