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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第二版)(21世纪法学研究生参考书系列)

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第二版)(21世纪法学研究生参考书系列)"

作者:尹田
ISBN:978-7-300-09015-3
定价:¥39
字数:394千字
页数:
出版时间:2008-03-24
开本:16
版次:2-2
装帧:平装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简介

本书介绍物权法的最新理论问题。

前言

目录

再版前言物权法的方法与概念法学(代序)一、导论:思维的抽象与财产权利体系的形成二、近代物权法与概念法学(一)关于法学方法的基本认识(二)概念法学及其历史功绩三、现代物权法与概念法学的超越

第一章  物权的特性一、导论二、财产法的结构与物权法的对象三、财产与物权的客体四、物权与无形产权五、关于物权定义及本质的理论纷争(一)物权定义的理论分歧(二)物权的本质:人与物的关系或人与人的关系?(三)物权定义的选择六、 附录:给梁慧星先生及王同学的有关复信(一)给梁慧星先生的复信(二)给王同学的复信

第二章  物权与债权一、物权概念与债权概念的形成二、物权与债权的特性比较及其批评(一)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二)物权与债权区分之批评三、物权特性面临的挑战:债权的绝对性与“物权债权化及债权物权化”(一)“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二)“物权债权化与债权物权化”倾向四、从物权优位到债权优位

第三章  一物一权原则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一、物权标的之特定性与独立性(一) 物权标的之现实性和特定性(二) 物权标的之独立性二、一物一权主义及其发展(一)“一物一权”的含义及其理由(二)集合物的独立地位是否构成对一物一权主义的挑战?三、法人财产双重所有权理论之批评(一)概说(二)批评     四、我国《物权法》模糊立场

第四章  物权法定原则与物权法上的私法自治一、物权法定原则的本质(一)物权法定是什么?(二)物权法定原则的历史(三)物权法定原则的解释(四)物权法定原则的根据二、物权法定原则之批判及思考(一)物权法定原则之批判(二)对物权法定原则之批判的思考三、物权法定原则的本质及其与私法自治的关系

第五章  物权的效力及物权请求权一、物权效力的一般研究(一)何谓“物权的效力”?(二)二效力、三效力抑或四效力?(三)物权的排他效力(四)物权的优先效力(五)物权的追及效力(六)物权的请求权效力二、物权请求权的范围和性质(一) 关于物权请求权范围的争议(二)关于物权请求权性质的争议(三)评析三、物权请求权独立于债权请求权的必要性(一)物权请求权独立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必要性(二)物权请求权独立于债权请求权的必要性四、对物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以及《物权法》有关规定之评价(一)关于物权请求权的立法模式(二)关于确认物权及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

第六章 物权行为的理论纷争一、概说二、物权行为的基本理论(一)物权行为是什么?(二)物权行为与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三)物权行为理论的产生和阐释(四)物权行为的概念界定(五)物权行为理论的价值三、物权行为理论的批判四、物权行为理论纷争的评说(一)就批判而论批判(二)我国民法应否采用物权行为理论

第七章  物权公示与公信原则一、物权公示的对象及其价值(一)关于物权公示对象的四种观点(二)物权公示的价值(三)物权公示是“权利公示”还是“物权变动行为的公示”?二、物权公示的方法三、物权公示的效力(一)概说(二)法国的公示对抗要件主义立法(三)日本的公示对抗要件主义立法(四)德国、瑞士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公示成立要件立法四、我国立法模式选择(一)概说(二)我国动产物权变动中公示对抗要件主义的适用(三)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公示对抗要件主义的适用(四)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五、物权公示的公信原则(一)问题的提出(二)物权公示与物权公示的公信力的关系(三)不动产登记与动产占有之公信力的强弱差异(四)动产占有与不动产登记之公信力的表现形式六、有关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几点结论

第八章   动产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及相关问题一、动产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一)关于动产善意取得之理论根据的学说(二)我的观点二、进一步的思考:委托物与脱离物的区分之评析(一)委托物与脱离物的区分及其理由(二)法律的虚伪?(三)解决方案三、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一)问题的提出(二)“无权处分”辨析(三)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效力

第九章  物权法规定取得时效的必要性一、问题的提出二、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两相分立的技术原因(一)两种时效所依据之“事实状态”的不同确定方式(二)两种时效之期间的确定所考量的不同因素(三)两种时效之不同的法律效果(四)两种时效之不同的适用范围、举证责任分配以及起算点确定和中断事由三、结论

本书直接引用的参考书目

后记

作者简介

尹田,1954年2月生,四川宜宾人,1983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后留校任教,1985年破格评为讲师,1992年评为副教授,1992年至1993年公派赴法国图卢兹社会科学大学留学,1995年破格评为教授,1998年任民商法博士生导师,1996年至1999年任法律系主任,1999年6月调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发表学术论文140多篇,出版著作、教材等16本。主要个人专著:《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制度研究》(重庆大学出版社1993年4月出版),《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9月出版,繁体字版《法国现代契约法》于1999年10月由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出版),《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2月出版,同名著作繁体字版于1999年11月由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出版),《民事主体理论与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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